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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岗区文字作品版权登记费用是多少?
盘点电子书版权的相关规定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电子书的出现是一种必然,也随之会出现一些新的权利。同纸质书的出版发行一样,电子书要想在网络上传播,传播者应当遵循法律规范,事先一定要获得电子书版权所有人的许可。
电子书的网络传播,是将纸质作品数字化并上传至网络或者就是将本身就是数字化的作品上传至网络,但鉴于网络技术的两面性,对电子书版权的侵犯也是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在现实生活中,对电子书版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通过网络的上传、下载等。
电子书是一种数字化作品,其内容是通过网络这一平台呈现给读者的。而网络是开放的,开放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权利易受侵犯。现实中,通过付费或者不付费,读者或者网民很轻易的就能从网络上下载到电子书,并利用电子书的易复制性和易传播性将其再次上传到网络。
通过这种无限制地复制和传播,电子书版权所有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而侵权人为侵权所付出的代价或者成本却微小的可以忽略不计。另一方面,在我国还未全面实行网络实名制的情况下,侵权主体实难确定,这也为版权权利人的维权带来了困难。电子书版权保护,适用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
电子书侵犯版权怎么办?1、与侵权者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2、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3、直接向法院起诉。4、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为什么越来越多人进行版权登记?可以保护作品版权只是其中原因之一。其实对于企业来说,版权登记优势是可以帮助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根据相关政策获得一定的补贴。作品越早做版权登记,对企业和个人来说就可越早享受收益。以下是5个版权登记优势:
■版权登记优势一:版权相较商标、专利来说,它的保护时间最长。版权保护期限因著作权人不同而不同,如果著作权人是个人,则保护期限为该作者一生至死后第50年;若著作权人为单位,则保护期限即为50年;两者均从作品完成之日算起。
■版权登记优势二:当著作权人与他人发生版权纠纷时,版权登记证书可成为证明作品权属的有力证据,可以维护著作权人的专有权益。版权登记证书可作为证明专有权利的初步证明,也可以通过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
■版权登记优势三:版权保护不受地区限制,是全世界都承认的。即便是在我国完成的作品并进行版权登记,在其他国家也依然享有著作权。
■版权登记优势四:版权登记可帮助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版权登记后,企业可根据当地政策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版权登记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可有效增强企业市场的有效竞争力。
■版权登记优势五:著作权人与他人进行版权转让、许可使用等交易活动时,版权登记证书可作为权利证明,可有利于相关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实现经济价值,更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以上5个就是版权登记优势,它可以帮助个人和企业获取一定收益,实现它的经济价值。
摄影作品的法律特征是什么?摄影作品有哪些创作形式?
一、摄影作品的法律特征
摄影作品的法律特征一:摄影作品可以通过翻拍、打印、冲洗等方式无限制地被客观再现、传播。因而,摄影作品具有可重复性。
摄影作品的法律特征二:摄影是一个传递信息的过程,人们通过照片来表达拍摄者对事物的理解、感悟和对事件的敏锐触角及灵活果断的反应。因而,摄影作品是人类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摄影作品的法律特征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必须是在创意、取景、造型、构图、暗房技术和图像中的任何部分富有独创性的作品。一张照片成为摄影作品的关键不在于其摄影对象、摄影目的、摄影方式等因素而在于照片的独创性。不具有独创性的照片只是照相机完成的机械性过程取得的结果,不受法律保护,而对摄影作品进行翻拍是复制行为,也不具有独创性,不能享有著作权。所以,摄影作品具有独创性。
摄影作品的法律特征四:摄影作品的影像是一种符码化的信号,通过其中的知性信息,使观看者受到触动、感染和震撼。因此,摄影作品具有可感知性。
二、摄影作品创作形式摄影作品的创作形式的不同,著作权的归属也不相同。一般而言,一幅摄影作品的产生有下列五种形式:1、自主创作;2、合作创作;3、委托创作;4、职务作品;5、法人作品。
1、自主创作的作品对于自主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也就是说对于摄影作品而言,如果是摄影师在其自主状态下拍摄的,只要该作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律又没有另外的规定,那么无论作品是否发表,摄影师对作品都拥有版权,这种权利就包括上面讲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自由摄影师外出采风拍摄的作品即属此类。
2、合作创作的作品对于合作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两人
不经许可,只要付酬就可使用的作品
在下列各种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只要按规定支付报酬就可以使用。
一、作品刊登后,依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刊登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依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录音制作人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作品,依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只对上述三种情况使用作品范围作出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支付报酬作了规定,除此以外需使用作品,应当得到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使用人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方式有口头或书面两种,不论采用何种形式,都是著作权人转让自己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受许可人均应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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