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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顺口区软件版权代理机构如何选?
音乐版权保护时间及预防侵权措施
现在随处可以看到带着耳机听音乐的人,而常听歌的人都知道,现在各大音乐平台上的歌曲都具有了版权。这也是得益于版权保护的意识提升。那对于音乐版权来说,保护时间是多久?有哪些预防侵权的措施呢?
一、音乐版权保护时间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版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二、音乐版权权预防侵权措施1、选择官方指定登记备案机构2、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快速电子数据登记备案,注:上传文件范围:文本、图像、音频、视频3、音乐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重视版权,也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其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了。但是,大众版权意识虽有提高,但对于版权登记更为细节的事情(如所需资料、版权登记申请表的填写要求等)却还算不上了解,导致在版权登记上耗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多。
1.版权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①版权登记申请表。其中内容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类别、完成日期、署名、是否发表等信息。②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③进行版权登记的作品样本。④作品的创意说明。⑤若是交由版权登记代理公司代为申请,则还需一份委托书。
2.版权登记申请表的填写要求
①作品类别根据自己所需进行版权登记的作品类别做选择即可,但注意如果是图标类、广告用语、一般性文字设计字样,建筑设计图纸作品,其类别应选择美术作品。
②作品署名个人进行版权登记,作品署名写个人姓名;若是以公司名义申请,则作者姓名和作品署名都需要填写公司名称。注意城市等信息需要和公司最新的执照信息保持一致。
③作品创作版权登记的作品应选择原创,创作完成地点写实际完成地点即可,方便以后取证。注意,若是公司名义申请,该作品创作时间不能写公司成立之前的时间,需要写公司成立之后的某个时间点。
④作品取得方式公司名义申请需填写“原创取得”,如此可有利于保护公司的原创性;权利归属方式应填写“法人作品”,因为该权利全部属于公司拥有。
版权登记有利于保护作者著作权,防止权力被侵犯。那么版权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版权的相关知识,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1、提交申请表;
2、版权中心接收文件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核通过后缴纳费用,未通过的需要补正或撤销申请;
4、版权中心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5、审核通过,版权中心予以登记和颁发登记证书并公告。
版权登记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CopyrightConvention)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持下,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订,修订后的世界版权公约于1974年7月10日生效。截至1990年12月,参加国有84个。那么在参加国内,对于版权申请的申请人会有什么样的公约规定和要求呢?
一、申请国的公约规定
(1)双国籍国民待遇。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双国籍国民待遇是指如果作者为一成员国国民,不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如作品第1次在一成员国出版,不论作者为哪国国民,在其他成员国中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作品的同等保护。
(2)著作权保护的特别手续。作者或著作权所有人授权出版的作品所有各册,自初版之日起,须在版权栏内醒目的地方标有的符号,注明著作权所有人的姓名、初版年份。只要履行了上述手续,就认为已履行了成员国国内法规定的手续,在所有成员国受到公约的保护。
(3)独立保护。一成员国的作品,在另一成员国依该国法律受到保护,不受作品在其本国的保护条件的约束。
(4)给予发展中国家作品翻译和复制权的“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国民,为教学和学术研究目的,可在作品出版一至七年后,申请发给翻译和复制强制许可证,出版他人有版权的作品。
二、申请人的最低要求:
1.国民待遇原则。公约对国民待遇的规定比《伯尔尼公约》要简单得多。但总的讲,也是兼顾作者国籍与作品国籍。公约第2条以及1971年的两个议定书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可归纳如下:成员国国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论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员国内享有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护;凡在成员国中第1次出版第一版的作品,不论作者是否系成员国国民,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个成员国中均享有该国给予该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这里指的“国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员国的外籍居民。
2、非自动保护原则(即必须加注“版权保留”标记方予保护)。
3、受保护作品范围。
4、经济权利。
5、保护期。
6、无追溯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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