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州区摄影作品版权登记价格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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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州区摄影作品版权登记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大连景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3 08:19:10

现在办理著作权,很多公司都会直接委托给专业的代办公司去办理这方面的事情,因为代办公司对此方面的流程以及需要的资料掌握的都非常清楚,办理的过程中也更加的简单方便。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

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

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此文章就是小编和大家分享关的关于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由约定归属的,仅限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

由公民个人创作完成的作品,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该公民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是我们比较常见的一种权利,对于我国著作权来说,著作权的一个重要含义是比较具有广泛的,那么对于著作权来说,著作权的归属是怎样呢?

一、著作权的归属是怎样(1)由公民个人创作完成的作品,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该公民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2)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3)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5)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6)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二、著作权的意义在哪1、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三百多年前源于西方,促进知识的积累与已交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个人为社会进步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不仅仅能够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版权产业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2、版权范围非常广,涉及调整作者、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平衡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即充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以满足公众的需求。

三、著作权的原则有哪些第一,合作作品的版权归属,作品由两人以上创作,合著者共享版权,任何人参与创作,不得成为合作创作者,合作作品可分为使用,作者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版权。第二,汇编语言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汇编若干设计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一个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相关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自己或者编排方式体现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委托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所有权、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合同形式的著作权所有权,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未订立合同,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第四,视听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电影文学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以及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维权需要哪些证据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维权需要哪些证据,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

一、原告软件著作权是否有效存在的事实。

对于这一点而言,原告可以提供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软件文档、发表的证据、受让或者继承的证明、软件登记证书等。其中最为有力的证据是软件登记证书。尽管计算机软件与其他作品一样,其著作权在我国是自动产生的,即随着软件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但是,在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登记是登记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初步的表面的证明。如果被告试图证明该软件的著作权不属于原告,事实上是近乎不可能的。

二、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真实发生的事实。

执法机关当场查封的侵权软件是最有效的直接证据。但是由于非法复制软件的行为隐蔽性极强,不少侵权软件是根据买方的要求临时拷贝的,很难做到人赃俱获。事实上,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供侵权软件与被侵权软件的对比情况、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发票、提单、宣传资料等间接证据。间接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在运用间接证据时,除了要求间接证据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外,还要求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相互印证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并且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能够得出惟一性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被告可以提供己方软件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对原告的事实主张作出反驳。对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发生的认定涉及专门性的问题,比如需要对当事人双方软件进行同一认定或者实质性相似认定,这种工作非专业人员不能胜任,需要他们运用专门知识和专门技术进行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外,对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存在的质证过程,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特点。即有些案件需要当庭对双方软件进行演示对比。

三、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表明原告软件销售量下降的有关财务帐簿,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财务帐簿所载明的销售数量、价款、生产成本等,都可以通过推定来证明被告侵犯软件著作权所导致的损失。

四、被告的主观过错。

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当然也不能例外。因此,原告还必须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原告在查找被告的过错时并非是仅仅去考察被告的内心世界和主观状态,而是采取中等偏上客观标准来衡量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如果衡量的结论是否定的,则被告有过错。在这里,中等偏上的标准要求行为人像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那样行为,同时应考虑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具体特点来确定该标准的具体内容。

今天的市场经济社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了。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变得越来越高。下面就给大家介绍申请软件著作权要什么材料?

1、《软件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申请》;

2、企业法人单位申请软件著作权变更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申请软件著作权变更的,提交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3、原软件大连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4、软件著作权变更证明文件

(1)软件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软件名称变更说明》;

(2)自然人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

(3)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出具注册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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