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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区文字作品版权流程是怎样的?
著作权被侵权了,可以按照这些标准来索取赔偿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
(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
(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另外,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也应列入赔偿范围。提起诉讼可能发生许多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费和制止侵权所支付差旅费,为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用等。对被侵权人因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应列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范围,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些费用都是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最高院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产品销售利润2)营业利润3)净利润。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例如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一部文字作品出版发行,总共发行五千册,那么侵权赔偿额是书的单价乘发行数量5000册减去合理的费用印刷、发行及给发行折扣就可以得出侵权所得了。
3、法定赔偿最高院在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另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设立的综合性的著作权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机构,受国家版权局的委托,行使部分原来由国家版权局行使的职能,如作品大连版权登记、计算机软件登记、著作权转让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与备案、质押合同登记等。所以,我国的版权登记机构只有国家版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以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著作权人的利益依法设立,经权利人授权后,集中行使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如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权利人,为维护权利人的利益行使和管理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等,应遵守《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也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包括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综上所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是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不是著作权登记机构,其开展作品登记工作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出具《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简析软件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一、权利内容的法定性
法定性有狭义、广义之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权利,都是由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之外的权利,譬如没有所谓天赋的权利。具体涉及到某种权利的具体内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该权利的具体内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一旦发生一定的法律事件,就必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我们称该权利的内容具有法定性,这是法定性的狭义含义;另一种情况,则是由法律规定权利内容的一定范围,至于具体的当事人之间究竟存在哪些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允许当事人自行设定、约定。只要这种设定或约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法律就确认其有效,并予以保护。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当事人的设定或约定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在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就属于后一种情况。软件著作权具有狭义上的法定性。因软件著作权的权能均由法律一一直接规定,凡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能成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例如,功能性使用就不是软件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在软件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对受方功能性使用该软件的范围加以限制的条款(如限制受方运行程序的机器类型、使用者范围等),这时候,供方所取得的是一种合同债权,而不是软件著作权。受方如果超范围进行运行,仅仅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
二、权利的产生不以个别确认作为要件
法律意义上的个别确认,是指由专门的确认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对特定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予以明确地肯定或否定,从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确认,合同管理机关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都属于法律上的个别确认。知识产权的产生一般都以个别确认作为要件。一个国家的法律保护哪些知识产权,这既反映该国的国家政策,又反映该国科技和文化的发展水平。凡在知识产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某一类科技、文化成果实行保护,这是对该类知识产权的一般确认。在获得一般确认的前提下,具有特定内容的某一具体的科技、文化成果的创造者,若想真正取得这种权利,还必须经过个别确认的过程。没有经过这种个别确认,即使该知识产品已经具备了取得知识产权的一切实质要件,也不等于就取得了权利。
我国的《专利法》和《商标法》都规定了个别确认制度。凡是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都必须首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经专利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取得专利权。商标也是一样,具备申请条件的商标须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才享有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具体地说就是,著作权因作品的完成而产生,作品一俟创作出来就自动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不需履行任何手续。目前,多数已建立了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国家都采取自动保护原则。虽然某些国家规定了交纳样书的制度,其目的仅在于方便行政管理和保存文献,与著作权的取得无关。我国著作权法对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取得没有规定任何形式上的手续。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却规定了软件登记制度。那么,软件的登记制度算不算是对软件著作权的个
三、兼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双重属性,但精神权利的属性较弱
《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五项权利中,第(一)项规定的发表权和第(二)项规定的开发者身份权均属于精神权利;而第(三)项规定的使用权、第(四)项规定的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以及第(五)项规定的转让权则属于经济权利。由于计算机软件是一种实用工具,创作它是为了满足实际运行的需要,而并非为了表达思想、感情。因此软件作品的精神权利远不如它的经济权利重要。相应地,法律对于软件作品之精神权利的保护就比对一般的作品之精神权利的保护为弱。例如,《条例》中就没有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也没有规定作为精神权利的修改权。
四、不完全的独占性
软件著作权具有独占性,但是有例外。象专利、商标这些知识产权领域里,一项知识产品上只能产生一个知识产权。如果两个人各自独立地完成了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局只能根据先发明原则或者先申请原则授予其中一人专利权。如果是同时发明或者同时申请,也不能对每一个申请人都授予专利权,只能要么一人放弃申请,要么两人共有一项专利权。当然,共有不是分别所有,共有的对象是一个权利而非两个权利。可见,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完全的、绝对的独占权利,权利人在一切情况下都排除他人也享有该权利的可能性。著作权则不然。作品的构成条件要求独创性但不要求首创性。如果两部作品一模一样,实质上仅仅是一个知识产品,但只要两个作者都是独立创作的,法律允许他们分别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同一知识产品上并存了两个著作权。因此,我们说著作权的独占性不是绝对的,而是不完全的。
我们知道,著作权是在作品完成之日确立的,所以著作权的确立基于作品的创作思路、原稿等能够表达创作过程的原始材料。通过这些材料证明软件由作者独立完成,使软件得到国家重点保护。许多企业希望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但由于专利申报周期太长,他们就会选择使用软件著作替代。除了高企申报中所起到的作用外,软件著作权还有什么用处呢?
一、作为一个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我们知道,著作权是在作品完成之日确立的,所以著作权的确立基于作品的创作思路、原稿等能够表达创作过程的原始材料。通过这些材料证明软件由作者独立完成,使软件得到国家重点保护。
二、通过软件大连版权登记,可以减少作者保留著作权证据费用的花费一般情况下,很难保存好作者的手稿原因,且由于证据为单方提供,很难被第三方认可,因此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软件著作权登记就可以证明软件的权属人。除了上述登记作用外,还有许多保留证据的方法,例如通过公证人保留证据,第三方保留证据也可以。但这些方法所需要花费的费用相对较高,比如公证书的费用大约需要花费4000-6000元,而著作权登记的费用只需要1000多元。
三、软件著作权可以变更、转让、继承软件著作权登记中还包括了权利变更、转让、继承等相关内容,这些内容都可以成为与第三人对抗的证据。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特殊性对于企业来说,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最重要的是可以作为双软企业、高新企业认证的证明材料,从而获得税收减免、资金奖励等政府的优惠政策。可以说,企业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主要是奔着这些增值福利去的,根据各地不同的政策,不仅国家对于这类申请有鼓励政策、优惠政策,各地政府还有不同程度额补贴。
五、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保护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登记申请文件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明。
六、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是申请高企、双软认证、APP、游戏上线的必要条件。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而知识产权类别中申请最广泛的就是软件著作权。同时软件著作权登记也是双软认证的必要要求,在企业申报高企和进行双软认证后,就能够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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